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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企年底前购入的资产,税前扣除有三种选择

品牌
广正
所在地
江苏省 苏州市 姑苏区
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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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,2022年12月采购一台生产设备400万元,应该如何税前扣除,我们分三种处理方式来看:

①选择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;

②选择享受一次性加速折旧,但不享受加计扣除;

③选择享受100加计扣除。



01

企业选择直线法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

请记住,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,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,当月不提折旧,从下月起计提折旧;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,当月照提折旧,从下月起不提折旧。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,不论能否继续使用,均不再计提折旧;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,也不再补提折旧。

因此上述案例中,这台生产设备在2022年不计提折旧,应该从2023年1月份开始计提折旧,假定其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,应该在2023年至2032年内平均分120期计提折旧,并税前扣除。

会计与所得税没有差异。

02

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加速折旧,但不享受加计扣除

注意此时用的政策是财税〔2018〕54号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》,文件本来到期是2020年12月31日,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》,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。

大约意思就是说,单台设备低于500万元,可以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,税前扣除年度为“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”。

上述案例中,此设备是2022年12月采购的,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是2023年度,因此该设备400万元,应该在2023年一次性税前扣除,而非2022年度。

单台设备低于500万元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。

此时会计处理,还是同一种直线法,形成会税差异。

03

企业选择享受100加计扣除

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》文件可知,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、器具,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。

这里面用的是“当年”,从字面意思来理解,就是2022年的意思。

税前扣除是加计扣除的基础,加计扣除的前提是可以税前扣除,因此如果企业准备选择100加计扣除,根据以上规定,只能选择在2022年一次性税前扣除。

此时会计处理,也是同一种直线法,形成会税差异。

综述,在2022年12月高新技术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时,有三种不同的税前扣除方式,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公司的税前扣除方式。

文章来源: 万隆深度财税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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